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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享有知情权——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峰副教授

         

摘要

《证券法》中回避了一些问题,如国有股、法人股暂不交易的问题;未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问题;职工内部股不规范的问题;配额发行的问题;不能用人民币买B股、不能用外汇买A股的问题;A股、B股、H股同股不同价的问题;中资企业在香港上市发行的红筹股的问题;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政府任命的问题。(北京大学教授,《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厉以宁) 《证券法》的出台为保护大众投资者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将有利于改善司法审判机关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政府监管市场提供了法律基础,改变了以前仅以行政法规作为基础的局面。更重要的是,《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产业发展的试点阶段已告结束,正规化产业发展阶段已经开始。(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吴志攀教授) 《证券法》起草时争论较多的有:第一调整对象是什么,一种观点认为只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另一种观点认为还应该包括其他有价证券。《证券法》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给调整对象留下了空间;第二调整范围,是只调整交易市场还是发行与交易市场都调整?《证券法》将发行和交易市场置于自己的调整范围内,因为二者不可分;第三是管理体制,强调了证监会有权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第四是对券商的监管,《证券法》将券商分为综合和经纪类加以规范,对融资操作也留下了余地。另外有关开放场外交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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