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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的正当性分析

         

摘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其忽略了网约车运营模式的多样性.在私家车模式下,将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是不适宜的,二者不具有从属性.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相结合的二元理论确定网约车平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一方",在第三人遭受损害时,网约车平台和私家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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