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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雪法治论的普通法之维

         

摘要

本文旨在阐释戴雪法治论的普通法意涵:首先,该理论深深地根植于普通法的传统之中,是对自柯克以来的古宪法思想的重述;其次,在分析性的层面上,它具有三层相互关联的含义,并都指向普通法对个人自由权的保护这点;再次,与德国的"法治国"理念相比,它赋予法院和法官更大的独立性,并把法律权威更多地归因于法律的古老性(而非主权者的意志).最后在余论中指出,这种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治主义路线在理论上无法解决现代国家的职能膨胀问题;戴雪在坚持了多年的乐观主义态度之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试图回到白芝浩或梅因的更加悲观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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