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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之浅评

         

摘要

@@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亦即法院与当事人间诉讼权限的分配,不同时代和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因而形成不同的审判模式,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通常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两种相互对立的审判模式而各具特征,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审判以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为核心展开,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地参与,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地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并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性,更注重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职责审判活动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已开.在这种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许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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