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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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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释明权的基本理论

(一)释明权与民事诉讼模式

(二)两种诉讼模式中释明权的地位和作用

(三)释明权的价值

(四)释明权的基本内涵、法律特征和性质

(五)释明权与辩论主义、诉讼指挥权关系

二、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与释明权

(一)民事诉讼改革进程

(二)民事诉讼改革方向——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三)民事诉讼改革与释明权制度的引入

(四)民事诉讼改革中释明权的定位

三、我国释明权制度现状及构建

(一)释明权在我国立法、司法中的现状

(二)我国释明权存在的问题

(三)释明权制度构建

四、释明权在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分工配置

(一)审判流程管理的基本架构

(二)审判流程中各阶段的释明任务

(三)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结语

五、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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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以来,通过十几年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重探索,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有了比较明确和统一的共识,就是在当事人主义的基础上,吸取职权探知主义的合理内涵,建构起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实质就是在比较完善的释明权制度支持下的当事人主义。笔者认为,只有在比较完善的释明权制度实施情况下,我国的诉讼模式才能和谐地实现从原来的职权探知主义到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 文章内容可分两大部分。首先是阐述释明权的基本理论。从现代社会最具代表性的职权探知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价值追求分析着手,论证了释明权制度在两种诉讼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启示释明权制度是职权探知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交错,对平衡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当前条件下,释明权的性质宜定义为义务与权力衔接的观点一法律明确规定释明内容的,为法官的义务;法律没有明确内容规定的,释明应视为法官的权力。然后,第二部分主要是写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与释明权,分析引进释明权制度的意义,分析我国国情,建构适合国情的释明权制度,并构建起释明主体、内容、范围、方式、原则、法律后果等制度本身要素,以及在法院流程管理下的司法实务中释明权运行机制的具体设想,对司法实践操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以实现本文理论回应司法实践的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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