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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的适用规则——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为中心

         

摘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饲养人与管理人的确定上,立法者更强调责任主体对动物危险的实际控制力.因此,我国法上关于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确定标准与德国法上的保有人标准存在不同.在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主体时,应由实际控制动物的主体依据第78条承担无过错责任.在饲养人对动物并不处于实际管控的情形下,因其对动物危险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如饲养人存在过错,则应由饲养人与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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