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文OA文献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2h】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机译: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代理获取
本网站仅为用户提供外文OA文献查询和代理获取服务,本网站没有原文。下单后我们将采用程序或人工为您竭诚获取高质量的原文,但由于OA文献来源多样且变更频繁,仍可能出现获取不到、文献不完整或与标题不符等情况,如果获取不到我们将提供退款服务。请知悉。

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的选择、责任范围的规定等还存在诸多问题。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控制车辆的全部非所有人,特别是借用人和承租人等。在机动车被借用、租赁等非所有人直接控制的情形下,借用人和承租人等非所有人和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不同的责任形式,责任范围也应有所不同。
机译: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的选择、责任范围的规定等还存在诸多问题。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控制车辆的全部非所有人,特别是借用人和承租人等。在机动车被借用、租赁等非所有人直接控制的情形下,借用人和承租人等非所有人和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不同的责任形式,责任范围也应有所不同。

著录项

  • 作者

    史永竞;

  • 作者单位
  • 年度 2012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zh_CN
  • 中图分类

相似文献

  • 外文文献
  • 中文文献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