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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经济法之“龙头法”——与史际春和宋槿篱教授商榷

     

摘要

合理界定“龙头”一词,科学地界分“先导”和“主导”是理性看待“反垄断法”和“财政法”的首要前提.根据反垄断法和财政法的功能及各自发挥作用的独特方式,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是“先导”,这符合解决市场危机的逻辑顺序,然而,由于价值判断的视角、基点不尽一致,加之我国所处的特殊发展阶段,因此,无论在事实上还是理论上谁是“主导”无法判断.历史发展表明,我国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实际上是适当分离的,既不全然对立,更不是完全“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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