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论海事法院适当受理刑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论海事法院适当受理刑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摘要

我国海事法院不享有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即是说,无论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或人民法院组织法,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均未设定我国海事法院行使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然而,笔者于多年来的海事代理及其相关的刑事辨护律师实务中深切感到,海事诉讼尽管是海事争议中的一方,将争议的海事、海商案件提交海事法院,请求其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项法律行为。但是,这一法律事实,往往不可避免地导致诸如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海商法的甚而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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