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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总则》谈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理解

     

摘要

对于个人信息的理解,可以从对于“个人信息”性质的理解和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分入手:“个人信息”是属于具体人格权的个人信息权,因为它有相当独立的人格利益时,才可能被规定为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其保护的“信息”更侧重直接的身份识别性;隐私则侧重于私密性,是一种需要保护的私权利,是一种精神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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