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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之主观特征研究

         

摘要

持有型犯罪行为具有静态性特征,对其主观方面,刑法学界存有诸多争议.根据社会一般人通常应有的经验与常识,对特定物品或财产的持有当然应当出于故意,而且一般通过证明持有事实就可以证明持有故意.对于持有型犯罪来说,持有的核心意思是主体对特定物有意识的控制,而过失谈不上控制.加之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持有犯罪,因而过失不能构成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中不存在"不问主观过错"的犯罪,由此决定了持有型犯罪不能适用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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