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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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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持有行为的归属及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1.1刑法意义上“持有”的概念

1.2对独立说的质疑

1.3对不作为说的批判

1.4对择一说的否定

1.5对作为说的再论证

1.6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

第2章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

2.1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

2.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违禁物品

2.2.1持有具有非法性

2.2.2违禁物品的持有必须在行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之下

2.2.3以不构成其它相关犯罪为前提

2.2.4需达到一定的数量

2.3主观方面应当为故意

第3章持有型犯罪的罪数认定

3.1持有型犯罪与它罪的预备形态

3.2持有型犯罪与它罪的事后不可罚状态

3.3持有型犯罪与牵连犯

3.4持有型犯罪的典型数罪

3.5持有型犯罪的典型一罪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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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持有型犯罪指的是: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法定违禁品的行为,是以持有行为本身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从客观上而言,“持有”指的是非法占有、藏匿、携带以及拥有等行为。自1810年《法国刑法典》最早规定持有型犯罪起,很多国家和地区现在均对持有型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也对持有型犯罪作出了规定。但从理论角度看,在持有的概念,持有行为的归属,以及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希望通过对持有行为的概念进行辨析,对有关持有行为归属的观点进行重构,并深入分析研究持有型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进一步对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进行揭示。

著录项

  • 作者

    李晶晶;

  • 作者单位

    青岛大学;

  • 授予单位 青岛大学;
  • 学科 刑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杨红;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刑法;
  • 关键词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 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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