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论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兼评新浪诉天盈九州体育赛事转播案终审判决

论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兼评新浪诉天盈九州体育赛事转播案终审判决

     

摘要

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性质的认定都存在严重的分歧.根据独创性的基本原理以及著作权/邻接权二元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综合《伯尔尼公约》、美国法、欧盟法有关体育赛事节目法律性质的规定,我国立法对体育赛事节目在创造性程度上的要求不应过高.体育赛事节目只要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程度,就应当构成作品,归入"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类别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新浪诉天盈九州案终审判决否定了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机械适用,不仅存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问题,同时也与目前世界各国将视听成果纳入作品范围予以著作权保护的趋势背道而驰.此外,体育赛事节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看似"一劳永逸",实则其作用具有局限性,应当审慎适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