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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徽州田宅买卖契约考察

         

摘要

cqvip:清代对于买卖契约的内容、格式及其订立有着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使契约的格式与内容趋于规范和统一,形成了国家主导下的民事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则因受到国家法自身体系的不完整以及以刑罚为主要处分手段的天然缺陷,以及交易主体对于风险规避、交易安全和利益最大化诉求等因素的影响,契约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的习惯做法,这在徽州田宅买卖契约中多有体现。通过对这些现象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发现国家法律规定及其实际运行之间的差异,丰富中国古代契约及民事法律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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