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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

             

摘要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源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又区别于美国该制度.通过对我国2018年5月12日以前155件商标侵权案件与美国具体案件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对比看出,我国关于该制度的主要功能、适用的主客观条件以及赔偿额分配结果均与美国存在很大的差异,其根本源于两国制度基础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国在公私法的划分、陪审团制度以及其他特殊制度的不同.因此,中国商标惩罚性赔偿可借鉴美国之经验,将商标法规定的主观条件"恶意"改为"故意",而客观的"情节严重"可出台解释细化具体适用标准,最后明确在法定赔偿基础上不再适用惩罚性赔偿,也不应借鉴美国将商标惩罚性赔偿金的部分归属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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