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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边界

         

摘要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先行行为可以成为网络服务商作为义务的来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可期待的作为,以及客观上该作为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存在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前置法缺位制约罪名适用等问题,立法效果仍待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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