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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扩张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缔造了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但由于<行政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衔接上的空白,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诸多事实的证明陷入法规范的"空白地带".其中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等事实的证明都需要在现有证明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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