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摘要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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