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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政法机关; 给予赔偿; 侵犯人; 审判监督程序; 国家赔偿法; 暴力行为; 身体伤害; 犯罪事实; 刑讯逼供;
机译:因灾难性废物处理而产生放射性物质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被驳回,因为未认识到原告的人身权和环境权受到侵犯。
机译: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金钱赔偿的索赔通常是不可继承的
机译:因财产权人无权要求法律赔偿而将财产转让费定为0日元(无损失赔偿)的情况。
机译:侵犯财产权的途径:一种分析反例的结构方法
机译:加拿大环境违法行为受害者的赔偿。
机译:要知道一切的价值—对BBjörkman和S O Hansson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评论
机译:公共海域。为国家议会取消的ForêtFouesnant镇的利益而给予的损害赔偿。裸露的土地自动纳入公共海域。一块土地在1806年出售为国家财产的情况例外。国家财产的销售不可侵犯。码头经营权的让步。港口特许权与批准的城市规划不兼容。取消特许权法令。 i>雷恩行政法院-1978年11月2日。Fouesnant厂址的国防委员会
机译:罚款和赔偿:违法者的付款时间表如何确定需要改进
机译:国家赔偿要求:ccs
机译:司法机关要求司法机关改变射流对司法机关的影响点
机译:运输带薪司机的公司的旅行程序,该运输程序暂时以旅行或其他方式停留在其他欧盟国家或地区,以便在其他国家/地区提供运输服务,而在其他国家/地区中,要求这样做的代价至少是最小的在此逗留期间适用于驾驶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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