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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信用弱化背景下分公司民事责任能力研究

     

摘要

2014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以来,公司资本信用大幅弱化,直接危及债权人利益.分公司民事责任能力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一环,但相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法》确定的分公司“无责任能力说”,对债权人的保护严重不足;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公司“补充责任说”,只是优先保护公司,严重背离了其优先保护债权人的本意.从实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平衡的角度衡量,认为在资本信用弱化背景下应当加强贯彻优先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由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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