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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契约自治、管制及其正义实现

         

摘要

劳动契约作为劳资双方利益关系的外化形式,是以劳资双方独立自主的存在及其行为为前提和基础,蕴含缔约双方的自由和理性,昭示自身设定的义务和秩序应予践履.劳动契约自治可视为契约自治在劳动关系领域的运用和实践,体现了契约的核心本质,是重要且无可更代的;由于现实社会中表面平等而实际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加上强与弱"新身份"差异的趋显等当下实态,放任的劳动契约自治根本无法达至福祉极大、成本极小的最佳境界,国家获得介入干预的必要继而形成对劳动契约管制的理论基据;劳动契约自治是当下仍应弘扬的契约本质,对劳动契约管制不在于以机械限制契约自治为目的,而在于衡平和调和劳动契约"自治"和"管制"区域广度和深度,以实现劳动契约的当下价值--劳动契约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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