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事实的确定性及相对性

         

摘要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是依据证据规则再现的事实。不能以"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就抛弃"法律事实",拒绝以"法律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属于已知的事实,是确定的事实,而不是可能的事实,法院并不能以"可能的事实"进行裁判。法律事实是可以推翻的事实,但不能因为其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可能被推翻就拒绝裁判或裁判将该事项另案处理。客观上,任何判决都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不能因此判决另案处理,而应根据证据规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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