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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原则质疑

         

摘要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因素,但不能否认这一原则背离了诉讼的基本原理,也与现代刑事司法价值观不符,已不适应作为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规定。应重塑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构建一体化的检警关系格局,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扩大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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