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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及其异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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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2.实践价值

(三)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2.域外研究综述

(三)笔者对现有研究情况的评析

(四)创新点、重难点、不足

1.创新点

2.重难点

3.不足之处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存在之理论依据

(一)权力制衡思想的支撑

1.权力制衡思想的确立

2.权力制衡思想于刑事诉讼中体现

(二)保障人权的要求

1.保障人权在我国确立

2.该原则有助于落实保障人权

(三)正当程序价值的实现

1.程序的独特价值

2.该原则保障程序价值的实现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于实践中异化运行

(一)实践中异化运行之表现

1.分工负责异化运行之表现

2.互相配合异化运行之表现

3.互相制约异化运行之表现

(二)实践中异化运行之原因

1.权力配置的失衡——根本原因

2.全案卷宗的移送——助纣为虐

3.绩效考核的僵化——辅助因素

(三)异化运行的危害

1.人权保障的不足

2.法律原则的破坏

3.司法权威的丧失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于司法实践中贯彻

(一)优化权力配置

1.域外的权力制衡模式

2.国内已有研究成果

3.确立法院的监督地位

(二)改革案卷移送模式

1.案卷移送模式比较及其适用困境

2.双重案卷模式的建立

(三)建立科学考核机制

1.考核制度存废的理论争议

2.改革现存考核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本人在读期间发表科研论文及获奖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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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确立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1982年入宪成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并存续至今。该原则从确立之初就不断被质疑,对其发展方向学者们也各抒己见,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随着近两年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确立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将该原则推上了“风口浪尖”。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确立于宪法,落实于刑事诉讼中,其地位显著。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异化,冤假错案、侦查中心主义、庭审虚化等与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异化执行具有密切联系。但在宪法条文未作修改、现有的司法环境未改善之前,冒然废除该原则,可能会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混乱。
  从权力制衡思想、保障人权理论、正当程序的要求三个方面出发,寻找该原则存续的理论依据。以该原则的现实运行为落脚点,探析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异化执行的表现,主要表现为:分工负责异化为联合办案;互相配合异化成过度配合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难、无罪判决率畸低、冤假错案频发;互相制约异化成缺乏制约体现在侦查中心主义、逮捕中心主义和案卷中心主义等。以此为基础分析该原则异化执行的原因:权力配置的失衡、全案卷宗移送的助纣为虐和绩效考核的僵化等。针对以上原因各个击破,在突出检察院审前主导地位的基础上确立法院的监督地位;确立双重案卷移送模式;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取消入罪、重罪的考核指标,设立保障人权的加分项。
  通过以上相关制度的调整以扭转目前三机关“过度配合、制约不足”的现状,期待该原则在实践中发挥更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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