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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法妨害公务”之入刑提倡——兼议《刑法修正案(九)》对妨害公务罪的修改

         

摘要

随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日趋紧张,妨害公务案件的表现形式有所变化,现有法条规定的“暴力、威胁”方法已不能涵盖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旨趣.故而,坚持以实质刑法观为导向,适时地扩充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将采用“其他方法”妨害公务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实属必要.在内涵属性上,“其他方法”应当与“暴力、威胁”方法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但具有明显的非暴力性;在具体形式上,“其他方法”多表现为积极阻碍和消极抵抗的杂糅,但均以达到干扰公务的正常履行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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