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摘要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由,有间接正犯类似说等多种学说,但都无法改变将追究责任的基础奠基于原本属于预备行为的原因行为的事实,并且都有扩张实行行为概念之嫌.由于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及过失的作为犯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为,处罚这两者的原因自由行为本来就不违背"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而将故意作为犯中的责任能力(欠缺)解释为犯罪成立的消极要素、免责事由,可以更合理地解释故意作为犯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此外,有必要区分事实性行为和规范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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