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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颖达《周易正义》之“象”论及其美学蕴涵

     

摘要

孔疏“象”论用“象以为体”、“象之分层”对治王弼《易》注“意以为体”、“因意分层”,从而弥补王注轻象的不足,进而调和象数易学与义理易学.孔疏“象”、“义”并重,此可见之于其所定“不可一例求之”、“不可定于一体”之取象原则.孔疏的象论之象具有较强的诗性特征,名词词性上的象概有四指,即物象、卦象、义(意)象、大象.《周易》孔疏中所蕴涵的诗学思想同样在其象论中有所展现,即作为诗兴、譬喻、易象相同的象喻思想.以象为喻为孔氏的理论自觉,通过易象与诗之比喻的沟通,孔氏将《五经正义》中的诗学思想整合为一体.而其频繁提及“兴必取象”亦可看作唐代早期官方诗学理论中对于“兴象”关系的系统论及,此于唐诗“兴象玲珑”当有莫大之影响.此外孔疏论象之精微处可与老庄之道相通,此即“忘(己)象得(大)象”.“象”论虽只是孔氏诗学思想之冰山一角,但对于理解孔氏诗学思想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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