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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摘要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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