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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根据”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类型化研究

     

摘要

我国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没有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在理论界存在多种学说,如请求人负证明责任说、被请求人负证明责任说、类型区分说、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再类型化说;司法实践中到底由请求人还是被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对此没有统一的观点.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都类型化区分不当得利并分配证明责任,在以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些例外.我国也可将不当得利类型化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再区分为因请求人行为发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因请求人行为发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中后者由被请求人承担“存在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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