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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产生的“内省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

本文探讨论汉代产生的“内省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的特点是当民事诉讼发生时,法官首先自责,然后以礼让教化当事人,从而促使其内省、互让,进而将醒悟扩大到整个辖区,以求实现一方和睦.这种机制的萌芽最先见于战国末期荀子的著作,到西汉中期首次出现,到东汉逐渐流行,与正规的依法审理程序并行.其产生既有儒家无讼、重德理念的影响,也是汉代普遍维系民事正义的现实需要所催生.它的出现使得发展、完善早期民法的动力被削弱,但由于具有为当事人和国家节省诉讼精力、财力的便利,所以生命力很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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