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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之计算基础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于我国其他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但对其理论关注不足,相关司法实践更是缺乏.该款中的“等”字应理解为除《消保法》第五十条之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损失”和“所受损失”中的“损失”外延一致,包括除第五十条之外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消保法》修正前后的条文错位及对矫正正义的追求不应成为扩张或限缩惩罚性赔偿范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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