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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审级制度与再审制度的平衡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普通救济制度与特别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失衡,审级制度"瘦小"而再审制度"肥大".二审终审制存在很多缺陷,再审制度也同样如此.建议平衡二者的关系,设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并取消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以此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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