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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本土化进程之检讨

         

摘要

传统民诉理论认为,诉讼标的对诉的合并、诉的变更追加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确定起到试金石般的基准功能.然而随着阐明权理论、既判力扩张理论以及争点效等理论兴起,古典诉讼标的理论的功能不断式微.应当克服传统诉讼标的僵化理论,促进诉讼标的理论在本土化过程中选择正确道路.诉讼标的作为基础性存在,法官应当在整个诉讼事实群评价基础上作相对性把握.对诉讼标的识别应当以旧实体法学说为适用原则.在实体法学说语境下讨论诉讼标的理论,为诉讼法学者的努力形成巨大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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