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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诉讼标的论——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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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引言

2.诉讼标的的概念

2.1 概念辨析

2.1.1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2.1.2 诉讼标的与诉因

2.1.3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额

2.2 诉讼标的概念的本土化进程

2.2.1 传统模式下的“诉讼标的”概念

2.2.2 新模式下的“诉讼标的”概念

3.诉讼标的的识别

3.1 诉讼标的识别学说概述

3.2 我国学术界关于诉讼标的理论

3.3 我国法律中诉讼标的识别标准适用现状的分析

3.3.1 起诉与反诉

3.3.2 共同诉讼

3.3.3 第三人之诉

3.3.4 重复起诉

3.3.5 结论

4.我国法律中诉讼标的识别的统一

4.1 识别标准统一的意义

4.2 各识别理论在我国适用性分析

4.2.1 新实体法学说

4.2.2 事件说

4.2.3 相对说

4.2.4 旧实体法学说

4.2.5 新诉讼法学说

4.3 “新诉讼法学说——二分肢说”的适用

4.3.1 识别理论的适用

4.3.2 法律条文的适用

5.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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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法律的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关系到诉讼的基本范围,还关系着众多具体的诉讼制度,特别对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在民事诉讼法学中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景象。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引入诉讼标的过程中,力求将没有生长土壤的外来概念与本土实际相结合,初期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形,但在我国社会的大变革的背景下,民事诉讼模式的不断更新,我国对于诉讼标的的认知,也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思考,但至今仍未实现学说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统一”。不同的诉讼制度的法律条文中,虽都使用了“诉讼标的”一词,但其法律解释相距甚远,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不同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或避而不谈或随意使用,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概念本意。法律基本概念的统一是民事诉讼法稳定和统一的底线和前提,只有当诉讼标的确定时,诉讼程序才能有效进行,所以面对法律和实践中的对于诉讼标的混乱使用,实现诉讼标的在我国法律中的统一已经刻不容缓。面对众多的诉讼标的识别理论,“新诉讼法学说”独立于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或者权利层次,立足于整个实体法秩序所认可的“一次性给付”的原理,形成独立于民法的诉讼法领域的“诉讼标的”。虽然“旧实体法学说”在我国理论和事务界占有绝对的优势,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越来越多的法官在审判中自觉或不自觉的都在使用新诉讼法学说的识别标准对具体诉讼制度中的诉讼标的进行分析。所以选择“新诉讼法学说——二分肢说”既是对学说本身的优势的认可,也是我国实践发展的客观需求。对于二分肢说的适用,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对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仅有利于实现诉讼标的识别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统一,也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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