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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的制度性障碍及其克服

         

摘要

行政赔偿的目的在于恢复受害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但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单独程序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其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受害人获取司法救济的渠道是否通畅.现行单独程序在制度上的不尽完善和在实践中的不当操作,已严重影响了其作为权利救济制度应有的功能.问题解决的思路是以权利保障和争议解决为中心,从方便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对现行制度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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