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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及重构的思路

     

摘要

国际私法这个法律部门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其核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法律冲突问题。一般认为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各国赋予外国人以民事法律地位,导致国际社会中涉外或国际民商事交往关系的大量出现;二是各国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同时又承认外国法具有域外效力。国际私法最初是通过制定国内冲突规范进行法律选择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其功能也定位于法律选择。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规定的差异,致使同一问题在不同国家提起会选择出不同的法律加以适用,判决结果也就互异,通常所说的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现象即由此产生。随着国际统一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里主要指见于国际条约的直接规定某个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及国际惯例的出现,国际私法的功能应该说已演进为法律的平位协调,即立足各国法律的平等,通过消除不同法律的抵触或减少、避免法律冲突来实现国际社会民商事法律的协调。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应该适应这一功能。笔者拟从分析现有立法现状出发,试提出一些重构的思路。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一)取得的成就1.国内立法已初具规模。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外国人在华的一切特权,为独立自主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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