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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事治理的完善:以刑事合规的导入为中心

         

摘要

单位犯罪制度在刑事治理中面临着对受处罚单位的威慑力不足、异化为减责免责事由等实践难题。刑事合规导入单位犯罪,一方面可充分发挥预防作用,另一方面可借助义务犯这一“管道”配合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明晰单位犯罪的认定。刑事合规作用的发挥须存在配套的激励机制,除市场竞争驱动外,还包含国家(及国际组织)刑事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反向归咎。基于解释论视角对刑事合规的呈现极为有限,仅有效的刑事合规才能在单位犯罪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在证明合规计划的存在与有效性的举证责任上,其分配与刑事合规发挥的作用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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