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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合理路径的构建——基于我国单位犯罪原理的分析

         

摘要

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与英美法人犯罪的归责模式存在本质区别,这决定了我国企业犯罪的治理不能全盘复刻英美国家的策略.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探讨,忽视了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处罚原理.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下不具有借助刑事合规为企业"松绑"的实体法路径.通过扩大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从而令企业为其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尚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撑;借鉴英美法系的企业刑事合规有违反责任主义、破坏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嫌疑.企业刑事合规并非企业的出罪事由,只属于企业向内自治的手段之一,无须重构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以迎合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企业刑事合规的现实意义可定位为我国单位犯罪中的一项刑事政策,这一定位既合乎法理,又能在企业犯罪治理方面充分发挥现有成熟的本土路径,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促进企业建构"可行"而非"纸面"的刑事合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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