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完善——基于10年的网络假货犯罪刑事裁判文书的经验分析

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完善——基于10年的网络假货犯罪刑事裁判文书的经验分析

摘要

当今社会,信息化、数据化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司法,这种改变的深刻程度亦超出了多数人的预期.其中,电子数据在互联网时代的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现有研究往往是从一种新确立的证据种类的角度来研究电子数据,而对于电子数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体系中的独特法律地位、对于各种传统证据的电子化及其审查判断规则问题的探究尚不充分.证据法的理论亟待回应司法实践,毕竟,"在诉讼理论中,出现过各种各样基于实践理性的回应……对证据,已经不再根据僵硬的证据规则,而是根据当时的经验知识和理性来作出判断了."面对司法实践对电子数据理论研究的迫切需求,学术研究有责任在对司法实践作出细致观察和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必要的理论回应,以直面互联网时代实践对司法提出的新问题.为了因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将电子数据做广义的定位:在虚拟空间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在“求真”和“求善”两大价值的平衡中,确立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并最终确立一套互联网领域的证据规则。这里的重点是应梳理哪些是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共性的规则,哪些是电子数据所特有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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