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标的:概念和识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标的:概念和识别

     

摘要

传统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采用实体法学说,然因自然资源保护权理论的局限性,将其套用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当中会引发解释难题。结合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其诉讼标的应为:原告基于法律赋予其的有利地位向对方当事人请求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权利主张。因修复活动的整体性,即使损害行为多次,但若损害结果可以合一计算,应视为一个诉讼标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