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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的司法审查及滥诉规制

         

摘要

国家法秩序之维持,有赖于行政机关之积极执法,但由于行政机关资源有限,而举报制度又可补充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之不足,遏止危害之发生或扩大,对公共安全及秩序之维护能发挥极大作用,故国家针对行政法领域内的举报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从而对其予以规范.行政机关对举报的答复符合行政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理应视为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而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因为举报答复行为与举报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推断举报人针对举报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具有原告资格,但鉴于司法实务中涉及此类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存在较多"滥诉"现象,故人民法院普遍将此类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因此亟须在司法裁判领域重新为此类行为规整裁判思路并积极探寻"行政滥诉"的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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