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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研究——TRIPS协定和因特网条约的视角

     

摘要

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存废问题,大致有取消论和保留论的对立.TRIPS协定中"蓄意"规定不应排除成员采取"营利目的"实施方法,"蓄意商业规模"一般可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故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与协定具有符合性.基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因特网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传统——网络二分论"应成为"营利目的"要件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存废与否的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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