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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行自由计划”的国际法批判

         

摘要

美国“航行自由计划”,自1979年被确定为美国海洋政策的基石以来,已经发展成为具有七大特征的国内法工具。它由美国国务院与国防部负责实施,以维护国际法之名,反对全世界其他沿海国海洋权利主张,强力维持美国片面主张的军舰航行自由和海洋军事存在自由。美国“航行自由计划”维护的所谓“航行自由”,从国际法角度看,不是国际海洋法上的航行自由。“航行自由计划”实施40多年来,美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奉行攻击性单边主义,辩称其“航行自由行动”的合法性,宣扬美式国际法理据的正当性,强化战争之外军事手段的威慑性,粉饰美国充当世界警察的虚伪性。其结果不仅未能真正改变沿海国的“过度海洋权利主张”,反而引发了一些国际冲突性事件。美国“航行自由计划”,不符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原则,以军事行动威胁有关沿海国的主权与安全,违反了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强行法,也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义务等宪章原则,持续不断地冲击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础上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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