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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专递送达法律地位的“思辨”与“思变”

         

摘要

一方面专递送达已成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邮寄送达在立法上整体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并非送达的主要形式.这一反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已成为妨碍顺利送达的天花板,必须予以反思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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