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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优势证据的认定与证明标准

     

摘要

“压线行驶”“违法鸣笛”“违章掉头”等瞬时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受制于违章行为的瞬时性,监控数量和技术的滞后性,行政主体只有执法人员的个人陈述,形成双方“一对一”证据的尴尬局面.法院率先以行政优势证据出发,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拿捏比例原则,权衡行政主体的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建立一套单独的行政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行政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程度应该大于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明规则”百分之五十一的要求,小于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规则”,以此达到法官所要求的“量度”和“质度”的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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