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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也得把好关

         

摘要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正确行使好任免权,对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上,往往是重任命、轻免职,尤其是不够重视一般性的免职,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转任他职而依法免去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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