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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867年《传染病条例》的立法与存废之争(1867~1894)

     

摘要

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港英政府于1867年颁布了一项旨在加强性病控制与卖淫监管的《传染病条例》,其主要措施包括妓院登记与发牌、妓女登记与强制医学检查、染病妓女留医监禁与治疗,以及对向嫖客传播性病的妓女实施惩罚.通过对19世纪下半叶《传染病条例》的颁立与存废之争的详细梳理与分析,可以看到,近代香港性病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香港陆军、海军、警察、商船海员与政府公务员等欧洲人的身体健康,具有极强的殖民主义动机与帝国健康考量.而卖淫监管与性病防治的具体措施则反映了近代香港性病立法与执法的种族主义色彩与性别压迫特征.更需要指出的是,香港1867年《传染病条例》的颁立与存废之争,是一个涉及英国社会、英国政府、英国军队、港英政府、香港欧人社会与香港华人社会等多元利益主体,并兼具军事、政治、经济、法律、医学、种族、性别与道德因素的综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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