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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等国际经贸协定下的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研究

     

摘要

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源于美国发明在先制,并在改为申请在先制后继续实施。如今其已通过对我国已生效或申请加入的国际经贸协定,成为任择性或强制性条约义务下的一项专利制度。这是自《巴黎公约》规定展览例外宽限期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的专利协调运动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意义。这一不同于展览例外的宽限期旨在促使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测试发明产品的市场效益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并禁止超出宽限期的专利申请权,具有注重专利经济实效的特点。对于在国内实施这一宽限期,我国已负有选择性条约义务,并且今后可能负有强制性义务。我们应未雨绸缪深入研究,吸取其他国家经验,提出符合我国需求的可操作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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