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双重享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双重享受

         

摘要

[基本案情]2011年2月初,劳动者沈某以某制桶公司不愿意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制桶公司给付其工伤待遇25428元,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沈某由制桶公司招用,从事冲床工作,双方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27日12时许,沈某在上班时:不慎被冲床冲伤右手食指,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由制桶公司全额支付。期间,制桶公司支付了费用14443元。2008年12月30日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19日鉴定为九级伤残。沈某认为,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认为,是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只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不需要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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