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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范围的弹性解释——基于利益相关论

         

摘要

区分建筑物的修缮和改良需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表决机制进行,但居民的原子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集体决策的做出。不同事项辐射的业主范围存在差异,不同业主与同一事项的相关程度也有所差异,故应根据具体事项是否关系到直接利益、是否在相邻关系的正常容忍范围内,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事项的特点综合判断,合理划定具有决策权的业主范围,采用多数决与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式,设置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加强社区治理,以实现集体行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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